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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作者:王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日

借款产生的费用,并非全部作为冲减当期利润的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上,对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因资本化而计入资产。长期以来,由于确认依据不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成为个别股份公司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也是困扰财务人员的一大难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颁布,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明确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范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确保了该准则总体思路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企业购置、建造和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并不作为当期利润的抵减项目计入财务费用,而是通过资本化成为固定资产、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或投资性房产等的组成部分。当借款费用被不恰当地资本化为上述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时,将会造成这些资产的虚增进而引起当期利润的虚假,其结果必然是财务指标和会计信息的失真。

  一、虚增利润替代虚减利润成为财务作假的主流

  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与经营业绩紧密相关的分配、考核制度或者为股票市场中配合庄家炒作本公司的股票等原因,部分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会计制度的不健全,钻制度的漏洞,粉饰利润,弄虚作假。从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一些重大财务弄虚作假案件来看,如银广夏案、蓝田股份案、麦科特案、东方电子案以及科龙案等,虚增利润比虚减利润的案件要多得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通过虚减利润并借以逃避所得税的传统主流财务作假手段已经转化为以虚增利润并借以获得个人或少数人利益为主的方式。财政部最近颁布并实施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导思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即通过完善制度来抑制进而杜绝虚增利润的发生,这一思想也和上述分析不谋而合。

  股份公司虚增利润的方法很多,凭空捏造收入、收益和故意隐藏、转移费用成本是两条重要途径。但从利用财务制度的漏洞即所谓“合法”的途径来看,关联交易、利息资本化和债务重组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如金路集团利用利息资本化虚增利润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本文主要论述新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重大改进和完善之处。

  二、固定资产计价不实将会造成利润严重虚增

  从财务角度而言,企业固定资产的形成是经济收入的转化或者是资金支出的资本化,即将当期的费用支出计为资产的增加,而通过折旧的形式分摊到以后各期,如果计入在建工程,甚至连折旧都不必计提,因而固定资产计价的不实会虚增企业经营收入或低估当期费用,从两方面都能起到增加当前利润的作用。固定资产计价不实的原因较多,其中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不同处理方式,是造成固定资产计价不实的重要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而其后的借款费用不得予以资本化。当时提出“交付使用”的概念,比原先“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已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仍然有漏洞可钻,许多商业类股份公司在建造商业设施时往往采取边建设,边使用的策略,从而减少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虚增了利润。除此之外,有些股份公司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者将属于固定资产的借款导用更高的利息率资本化或者兼而有之,无论哪种方式都将造成固定资产的计价不实。为此,财政部专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来解决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是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重要标准

  多年以来,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为了增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多次颁布法规规范借款费用的处理:199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4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2000年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1月18日我国首次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称旧准则),对如何进行借款费用的核算和利息资本化的原则、方法进行了规定,对防范企业利用利息资本化掩盖亏损,虚增利润,欺骗投资者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称新准则)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在修订旧准则的基础上,总结旧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产生的。新准则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条件、计算金额、停止资本化以及披露细节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将约束股份公司钻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空子,是在既往准则、制度基础上的完善和发展,是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重要标准。

  1. 概念更加明确、全面,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旧准则首次明确了“专门借款”和“借款费用”概念,明确强调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而新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资本化期间”两个概念,丰富了“专门借款”的内涵。新的“专门借款”定义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这样就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新准则还单独强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应资本化。这样就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强化“专门借款”概念的目的在于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量化起到有效的铺垫作用,即允许被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与“专门借款”直接相关,或者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数额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费用可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均不得予以资本化。这样可有效杜绝将所有借款的费用均试图资本化的企图。例如在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与固定资产建造并无直接关系的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利息,将不得予以资本化。

  此外,“借款费用”的范畴要比通常所说的“借款利息”更广,确切地说允许被资本化的专项借款费用不仅仅是指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还包括“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该准则的合理性。

  2. 明确界定和强化费用资本化标准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利息资本化的开始、暂停和停止的原则,界定了资本化期间,即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

  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了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实施资本化。而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一般不考虑资本化的条件,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设立这3个条件的意图,在于防止假借专项借款的名义实施费用资本化和挪用专项借款费用在各会计期间应有的资本化金额,制定了公正客观的量化公式,有效地遏制了股份公司通过调控各期资本化金额来操纵利润。

  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这与原来需要等到验收部门出示竣工结算单才停止资本化的做法不同。因此,股份公司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而仅通过拖延竣工期限来扩大利息资本化的情况将被制止。

  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不能无限期拖延的。为此,准则规定,只要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就应当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这里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判断:(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融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此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此外,对于分批完工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项目,准则规定只要完工部分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可投入使用”,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就应该停止资本化。即衡量标准从竣工变成可投入使用,包括整体虽未完工但部分已完工的部分,从而避免股份公司以整体未完工为由,将利息费用转入资产。

  3.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更合理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即旧准则颁布前,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通常以“专项借款 × 该借款利率 ×该借款期限”来确定,这样计算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旧准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来计算,更符合国际规范,也更合理。累计支出金额不是每笔支出的简单累加,而是以资产支出实际占用时间在会计期间中所占的比例作为权数,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资产支出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发生了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而且利率不一致时,以利息之和÷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得到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就十分必要和科学。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也采用借款实际占用时间在会计期间中所占的比例作为权数,能够反映出借款被占用的实际情况。

  采用国际通行的以加权方法来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将资金在使用上按时间划清性质,使其他时间段使用的资金没有可能“流”进资本化的账面而扩大资本化金额。采用加权平均利率,降低了股份公司以某项高利率借款充当资本化利率,从而扩大资本化金额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2000年1月从银行贷款3 000万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2000年1月初投入1 000万元,7月初投入2 000万元。则2000年全年应资本化的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计算为:(1 000 ×12/12+2 000 × 6/12) × 5%=100万元,如果按照以前的计算方法则为:3 000 ×5%=150万元。两者相比多出50万元,其原因在于7月初投入的2 000万,其1~6月的借款费用只能计入1~6月的财务费用,而不能资本化为固定资产。需要说明的是,上例只是一个理想化的无专门借款折价或溢价的例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一般是陆续发生的,笔数较多,每笔资产支出所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不一样,而且利息的计算经常以月为单位进行,因此为准确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还要考虑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以及资产支出的性质,其计算和会计处理方式都要复杂得多。

  旧准则在计量和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方面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操作难度过大,借款性质不易辨认,直线法摊销计算出的资产价值和实际市场价值不吻合等问题,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即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累计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利率”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取消了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方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并调整每期利息金额。这样确定利息资本化就与资本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更为吻合,其确定的金额也更为合理。

  总之,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内容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新准则规定在年报、中报等财务报告中,不仅要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要详细披露资本化利率,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新准则是财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新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会计信息的合理、准确,对帮助投资者正确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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